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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H 股股份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增持公司 H 股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法律意见书需要发表意见的事项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
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
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文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
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
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
引述时(如有),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
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任何目的。
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
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股股东之一、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
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XUEFENG YU(宇学峰)、朱涛均系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SHOU BAI CHAO(巢守柏)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HELEN HUIHUA MAO(毛慧华)的配偶,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
(二)增持人的资格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次增持实施前:
本的 7.2234%;
(二)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书面说明,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增持人累计增持公司
峰)增持公司 H 股 100,000 股,朱涛增持公司 H 股 110,000 股,SHOU BAI CHAO
(巢守柏)增持公司 H 股 68,000 股。
同时,根据增持人的书面说明,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增持人均未减持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
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7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持续超过 30%;
动人累计增持公司 278,000 股 H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23%,未达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公告显示增持人拟于该公告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自公开市场购买公司 H 股股份,
预计增持股份的代价总额将不超过港币 1,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股份的公告》,公告显示增持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其价值的认
可,拟在 2024 年 6 月 21 日起的 6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H
股,合计不超过港币 1,000 万元,具体内容可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披露
的 H 股公告《控股股东及执行董事拟增持股份》。
截至本次增持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公司收到增持人关于本次增持实施完毕的
《告知函》。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拟披露关于部分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H 股股份
计划实施完毕的相关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
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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