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成都佳
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佳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佳驰科技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同意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25 号)同意,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08,347.08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 8,070.6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276.44 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10641 号)。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未达到《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
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采取债务融资等方式予以解决,调整后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原计划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号 投资额 投资额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
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
合计 124,451.06 124,451.06 100,276.44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使用自
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已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28,752.65 万元,公司将进行等额置
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调整后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置换金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号 投资额 额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
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8,070.64 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 482.52
元,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发行费用类别 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合计 482.52 482.52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 29,235.17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
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0899 号)。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28,752.65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人民币 482.52 万元,置换金额共计人民币 29,235.17 万元。上述事项在公司董
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审议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
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形,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成都佳
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0899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
制的《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
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佳驰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
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
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熙颖 何 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