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德: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12-21 00: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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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以及前款的
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报送
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上交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
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交所提出异议的,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
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对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相关公告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交所
相关规定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
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
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交所相关规定所列事项参加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
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或公司调整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或修改,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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