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炜
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冈科技”“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炜冈科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述
(一)投资目的:在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项目投资等资金需求,
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自有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
(二)投资金额: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在限定额度内可循
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
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
(三)投资方式:主要投向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银行及其他金
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投资股票或其他高风险收益类产品。公司董事会授
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再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办理相关事宜。
(四)投资期限:委托理财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
(五)资金来源: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投资收益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
行审计,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风险;
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需求的状况,应及时采取
相应保全或赎回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
适度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委托理
财,能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
资回报。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科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 李明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