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益股份: 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12-20 21: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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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舆情监测与分析、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
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
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舆情包括下述各类报道、信息、传闻: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的负
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或传闻;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
动的信息或传闻;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传闻。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商业信誉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尊重事实、注重实效、高效处理”
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传闻、
信息等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应对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职
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统领、
负责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并做出相应决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公司对外信息的
发布,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应对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监测、管理,及时收集、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情况研判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媒体、网络媒体、微信、微博、
互动易平台、论坛、股吧、公司官网等各类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应对与处理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
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总
经理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应积极推进,
快速反应;若发现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的重大舆情时,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
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公司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视度及快速反应,尽快制定相应
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
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
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
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意识,主动承担,努力减少不
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及相关职能部
门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
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及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
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
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
核查意见;
 (五)对恶意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
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
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
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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