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尔股份: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度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2-20 20: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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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5
转债代码:113616            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度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7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2 月 30 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4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
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韦尔转债”将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上海韦尔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7 日。
为 0.4%、第三年为 0.6%、第四年为 1.5%、第五年为 1.8%、第六年为 2.0%。
日(即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
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月 4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
债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7 月 5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7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元/股。
公司。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韦尔转债”第四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
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韦尔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
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5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1.2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
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50 元人民币(含税)。
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财税 20181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
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 34 号)规
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1.5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上科路 88 号东楼
  联系电话:021-50805043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5 层
电话:010-56800148
传真:010-66024011
保荐代表人:姚崟、董蕾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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