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 2024-060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再次调整并
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实施了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一人于2024年9月退
休(以下简称“上述人员”),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第二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第二款“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
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
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2)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
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时;
(3)激励对象死亡时(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
(4)激励对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5)激励对象并非由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
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而被公司辞退时。”之规定,需回购注销上述人员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鉴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
已于 2024 年 4 月 1 日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06),目前上述
人员尚持有该激励计划第二、第三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6,667
股(其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333 股,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334 股),公司本次需回购注销上述股份。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主要审批程序
监事会 2021 年第 2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随后,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报了审核申请材料。
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时间自 2021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2 日止,在公示的
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
名单及职务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的批复》
(华鲁控股发20223
号),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并经山东省国资委备案,原则同意山东华鲁恒升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发布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
监事会 2022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草案修订稿摘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
构出具相应报告。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修订
稿)》、《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票的自查报告公告》。
监事会 2022 年第 2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记结果公告》。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日:2022 年 4 月 1 日;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数量:
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自 2022 年 8 月 12 日至 2022 年 8 月 21 日止,在
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拟激
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登记结果公告》。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日:2022 年 9 月 23 日;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数量:
事会 2024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 2 月 15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的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的 190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进行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暨上市,共计 3,533,277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公告》,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3,533,277 股;上
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 日。
事会 2024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中有两人调离公司和退休,拟回购注销上述两人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 53,334 股,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 17.93 元/股调整为 17.08 元/股。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完成注销股份 53,334 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
关规定,公司 2022 年 8 月 31 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
成就,预留授予的 27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进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共
计 279,999 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公告》,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279,999 股;上市流通
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
(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基本情况
及公司核心技术、经营、管理和技能骨干人员。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限售期: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解除限售期: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3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3
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3
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2024 年 6 月实施完成了 2022 年、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已因上述原因调整为 16.53 元/
股(以下设为“P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华鲁恒升关于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调整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股本 2,123,266,66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于 2024 年 11 月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司实施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后,按下述公式调整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1=(P0-V1)/(1+n1)= (16.53-0.30)/(1+0)= 16.23 元
其中:P0 为实施 2022 年度、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后的调整回购
价格;V1 为 2024 年半年度每股的派息额;n1 为 2024 年半年度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或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P1 为实施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后的调
整回购价格。
(2)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第二条 “激励对
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第二款“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
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
购注销:
(1)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2)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
公司任职时;(3)激励对象死亡时(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4)激励对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5)激励对象并非由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
失、违法违规等原因而被公司辞退时。”之规定,回购价格需以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 2024 年公布
的两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 1.65%。
P2=P1*(1+n*i)=16.23*(1+2*1.65%)=16.77 元
P2 为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调整回购价格,P1
为实施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后的调整回购价,n 为年限,i 为二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
(二)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因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一人退休,需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鉴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
已于 2024 年 4 月 1 日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06),目前上述
人员尚持有该激励计划第二、第三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6,667
股(其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333 股,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334 股),公司本次需回购注销上述股份。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回购 46,667 股限制性股票,按回购价格 16.77 元/股计算,预计支出
资金总额 78.26 万元。本次回购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比例 回购注销限制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 性股票(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份(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份(流通股)
三、股份总数 2,123,266,665 100.00 -46,667 2,123,219,998 100.00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再次调整及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销售的部分
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管理团
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公司创造价值。
五、公司监事会的核实意见
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中有一人于 2024 年 9 月退休(以下简称“上述人员”),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
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第二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第二款“以
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
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时;
(2)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时;
(3)激励对象死亡时(由
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4)激励对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5)激励对象并
非由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而被公司辞退时。”
之规定,需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公司 2021 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人员激励计划第二、第三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价格进行再
次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华鲁恒升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其中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华鲁恒升尚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
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对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再次调整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备查文件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