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2-19 22: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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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公告编号:临 2024-081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25 - 2024/12/26 2024/12/26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
分配。
   (1)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3,623,938.20 元(含税)
                           。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
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公司总股本=536,239,382×0.10÷536,849,390≈0.0999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
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999)
÷(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999)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25 - 2024/12/26 2024/12/26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不含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
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的红
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德恒企
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自行发放。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中待
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计征
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计
征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
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10 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限售股自然人股东: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
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
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 元
/股,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个人所得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 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
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5332166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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