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4-084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
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的公告
特别提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清海先生之一致行动人郭鸿江先生于2024年12月17日分
别与浙江汇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汇蔚鑫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浙江汇蔚”或“受让方一”
)、深圳市前海融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
融启琅琊阁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前海融启”或“受让方二”)签
署了《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
协议》”)。郭鸿江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向浙江汇蔚、前海融启转让其
持有的合计9,600,400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占剔除本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10.07%。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18.13%;受让方浙江汇蔚和前海融
启均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郭鸿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679,600股,
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8.06%;受让方浙江汇
蔚和前海融启分别持有公司股份4,800,200股,分别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04%。
先生、郭丽双女士、郭丽如女士、郭丽娜女士、揭阳市自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协议转让后,郭清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仍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56,207,6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8.97%。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本次协议转让
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
露、减持额度的规定。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清海先生之一致行动人
郭鸿江先生的通知,获悉郭鸿江先生分别与浙江汇蔚、前海融启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 郭鸿江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合计9,600,400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分别转
让给浙江汇蔚、前海融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10.07%),股份转让价格为20.09元/股(协议签署日前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80.07%),转让价款共计192,872,036.00元。本次定价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
理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姓名 郭鸿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身份证件号 445202**********52
住所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浙江汇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汇蔚鑫享
名称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注册地址
H0254
法定代表人 阮治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316875583B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2015-03-20 至 2065-03-19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经营范围
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股东及出资比例 叶友谊持股比例 85%,阮治胜持股比例 15%
深圳市前海融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启琅
名称
琊阁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卢丽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1979069X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期限 2015-02-16 至 5000-01-01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上不
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金融、证
券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
经营范围
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
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
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股东及出资比例 杜佳持股比例 100%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占剔除本公 占剔除本公
司回购专用 变动数量 司回购专用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证券账户中 证券账户中
股数(股) (股) 股数(股)
的股份数量 的股份数量
后总股本比 后总股本比
例 例
合计持有
股份
其中:无
郭鸿江 限售条件 17,280,000 18.13% 9,600,400 7,679,600 8.06%
股份
有限售条
- - - - -
件股份
合计持有
- - 4,800,200 4,800,200 5.04%
股份
其中:无
浙江汇蔚 限售条件 - - 4,800,200 4,800,200 5.04%
股份
有限售条
- - - - -
件股份
合计持有
- - 4,800,200 4,800,200 5.04%
股份
其中:无
前海融启 限售条件 - - 4,800,200 4,800,200 5.04%
股份
有限售条
- - - - -
件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占剔除本公 占剔除本公
转让方及 司回购专用 司回购专用
变动数量
其一致行 股份性质 股数 证券账户中 证券账户中
(股) 股数(股)
动人名称 (股) 的股份数量 的股份数量
后总股本比 后总股本比
例 例
合计持有
股份
其中:无
郭鸿江 限售条件 17,280,000 18.13% 9,600,400 7,679,600 8.06%
股份
有限售条
- - - - -
件股份
合计持有
股份
其中:无
郭贤锐 限售条件 1,440,000 1.51% - 1,440,000 1.51%
股份
有限售条
- - - - -
件股份
合计持有
股份
其中:无
郭清海 限售条件 9,180,000 9.63% - 9,180,000 9.63%
股份
有限售条
件股份
合计持有
股份
其中:无
郭清河 限售条件 1,872,000 1.96% - 1,872,000 1.96%
股份
有限售条
- - - - -
件股份
合计持有
股份
其中:无
郭丽双 限售条件 1,872,000 1.96% - 1,872,000 1.96%
股份
有限售条
- - - - -
件股份
郭丽如 合计持有 1,872,000 1.96% - 1,872,000 1.96%
股份
其中:无
限售条件 1,872,000 1.96% - 1,872,000 1.96%
股份
有限售条
- - - - -
件股份
合计持有
股份
其中:无
郭丽娜 限售条件 1,152,000 1.21% - 1,152,000 1.21%
股份
有限售条
- - - - -
件股份
合计持有
揭阳市自 股份
在投资管 其中:无
理合伙企 限售条件 3,600,000 3.78% - 3,600,000 3.78%
业(有限 股份
合伙) 有限售条
- - - - -
件股份
合计持有
股份
其中:无
总计 限售条件 38,268,000 40.15% 9,600,400 28,667,600 30.08%
股份
有限售条
件股份
注:1、上述比例数值若出现与实际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郭鸿江先生与浙江汇蔚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郭鸿江
乙方(受让方):浙江汇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汇蔚鑫享1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签署时间:2024年12月17日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上市公司5%的非限售条件
流通股份(即4,800,2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管理的汇
蔚鑫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
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0.09 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价”,
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96,436,018.00元。乙方应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乙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30,000,000元
(大写:叁仟万元整)。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40,000,000元(大写:肆仟万元整)。在取得
《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
方支付剩余尾款26,436,018元(大写:贰仟陆佰肆拾叁万陆仟零壹拾捌元整)。
因办理本次转让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1)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
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或责任,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2)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除应继续向转让方支
付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外,每逾期一日,还应以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为基
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利息;乙方逾期超过三十日仍未支付
股份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转
让方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应向转让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
(3)如果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乙方
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转让方应向乙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
(1)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
生效。
(2)各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与变更,需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作出。
(3)本协议在如下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①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② 出现本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解除事由。
(二)郭鸿江先生与前海融启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郭鸿江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前海融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启琅琊阁叁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签署时间:2024年12月17日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上市公司5%的非限售条件
流通股份(即4,800,2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管理的融
启琅琊阁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
金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0.09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价”,
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96,436,018.00元。乙方应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按照以
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
(1)本协议签署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5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500万元。
(2)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
(3)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剩余转让价款。
因办理本次转让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者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在陈述、保证、承诺或
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2)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致使对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
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费用、责任或者损失全额赔偿履约方。
(1)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
生效。
(2)各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与变更,需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作出。
(3)本协议在如下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①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② 出现本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解除事由。
五、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
司出现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不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影 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郭鸿江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1、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本企业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
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的减持
方式所转让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企业持有公
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份低于5%时继续减持的,
应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减持股数、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交易信息向公
司报备。
减持承诺:(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①公司或
者本人/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
本人/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本人/本企业将在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5)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企业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承诺在减持后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上述(2)(3)款的规定。(7)持有公司的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鸿江先生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
行为,也不存在影响本次协议转让的情形。
七、其他相关说明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
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