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4-076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
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了独立意见。
“惠州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惠市国资函〔2021〕149 号),惠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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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定的《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励对象人员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4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该批次授予
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日,公司已按照规定办理完成上述回购注销事项。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2023 年 9 月 1 日,公司 2023 年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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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已按照规定办理完成上述回
购注销事项。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
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 年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情况
获授股票数 占授予总 占总股本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量比例 比例
绩优管理人员、绩优技术及专业骨干(848 人) 527.40 100.00% 0.96%
合计(848 人) 527.40 100.00% 0.96%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计划”)的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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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量的 1/3。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公司具备前述条件,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
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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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
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
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
失的。
(1)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 222.22%,高于对标企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业 75 分位值(49.34%);
(2)2023 年每股收益为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4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2023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1.18 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 计算);高于对标企业 75
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分位值(0.79 元);
(3)2023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5%。 (3)2023 年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上述指标均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公司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可办理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
象有 788 名,其中:
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
(1)785 名激励对象 2023
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
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果为良好及以上,当期对
(2)3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
解除限售
比例
为合格,当期对应解除限
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
售比例为 0.6。当期不可解
的股份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
除限售的 2,466 股限制性
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四、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78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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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数量:1,639,823 股,占目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2955%;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股票数量 本期解除限售数量 剩余未解除限售
姓名 职务
(股) (股) 数量(股)
绩优管理人员、绩优技术及专业骨干(788
人)
合计(788 人) 4,927,400 1,639,823 1,642,656
注:1、上表中“获授股票数量”不包含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人员获授但已回购注销的
限制性股票;“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不包含本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拟后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监事会意见
与会监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788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为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
锁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次解锁办理
所涉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