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7 2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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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24-074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与中
  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签署
  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
  业务代理协议》(“《2022-2024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本公司拟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与集团公司签署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
  务代理协议》(“《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据此,本
  公司将继续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
?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交易
  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
  客户服务网络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
  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 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会议、2024 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
险(集团)公司续签 2025-2027 年度〈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
                                   ,同意
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
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关联董事蔡希良先生、
利明光先生、王军辉先生、胡锦女士、胡容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
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
集团公司向本公司实际支付服务费如下:
                                      已付服务费金额
 期间
                                      人民币(亿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4.63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4.63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                      2.32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原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 2003 年进行重组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蔡希良,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分别持有其 90%和 10%的股权,财政部为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集
团公司主要从事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
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和给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
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
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集团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6.77 万
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6.42 万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9,883.74 亿元。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集团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41 万亿
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6.99 万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9,952.40 亿元。
集团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事项。
  (二)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本公
司的关联交易。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但未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在本公司计划于 2003 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过程中,集
团公司已将其所有分支服务网络转让予本公司。为能利用集团公司广大的
客户基础、增加本公司客户服务网络的使用率及增加本公司收入来源,本
公司已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
  (一)服务范围
  根据《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本公司同意向集团公司就非
转移保单提供多项保单管理服务,包括日常保险业务处理;客户服务;数
据及档案管理;单证管理;非转移保单的复效及续保附加险;再保险业务;
处理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争议。本公司根据《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作为集团公司的代理人,但不享有或承担非转移保单项下的保险人的权利
和义务。
  (二)服务费
  根据《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集团公司应每年以现金向本
公司支付服务费。在每年一次的付款期内,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等于以下两
项之和:(1)截至该期间最后一日仍有效的非转移保单的数量乘以人民币 14
元;(2)该期间非转移保单实收保费的 2.5%。
  (三)期限
  《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 2025 年 1 月 1 日
起生效,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为止。在有效期内,《2025-2027 年保险业
务代理协议》可在任何一方提前至少 90 日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的书面通
知后终止。
  (四)年度上限
  根据《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集团公司在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每年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 5.03
亿元。
  本公司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已经考虑到计算新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下非转移保单数量时所产生的差异、预计新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期限内可复
效的过期非转移保单的数量,并参考过往年度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服务
费的历史数据。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
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客户服务网络的潜力,实现本
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
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报备文件
  (一)《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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