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能源: 关于天壕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2-17 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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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2           证券简称:天壕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6
债券代码:123092           债券简称:天壕转债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壕转债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第四年利息,每 10 张“天壕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8.00 元(含税)。
月 23 日,票面利率为 1.80%。
年 12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壕转债”持有人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4 年 12 月 23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天壕转债”或“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壕能源”)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将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支付 2023 年 12 月 24 日至
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
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天壕转债基本情况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
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
均为“A+”级,评级展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天壕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3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1.80%,本次付
息每 10 张“天壕转债”
            (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18.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天壕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4.40 元;对于持有“天壕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8.00 元;
对于持有“天壕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
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8.00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23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
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本
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
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2211992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B 座 22A
邮政编码:100020
电子信箱:ir@thny.cc
特此公告。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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