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7 证券简称:博威合金 公告编号:临 2024-083
债券代码:113069 债券简称:博 23 转债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 23 转债”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0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2月23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12月23日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原定付息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为休息
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1 日期
间的利息。根据《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509 号”文核准,本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开发行了 1,7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 7 号文同意,公司 170,000.00 万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博 23 转债”,
债券代码“113069”。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博 23 转债”自 2024 年 6 月 28 日
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 15.63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15.18 元/
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五年,即自 2023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1 日,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0.8%、
第四年 1.5%、第五年 1.8%。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
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付息为“博 23 转债”第一年付息,本计息年度票
面利率为 0.3%(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0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2月23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12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博 23 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24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3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太平桥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4-82829375
(二)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电话: 0571-8531611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