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4-087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6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23 - 2024/12/24 2024/12/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5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并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63,502,68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23 - 2024/12/24 2024/12/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控股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5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0.16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处
联系电话:0535-8242726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