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2 证券简称:华铭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0
债券代码:124002 债券简称:华铭定转
债券代码:124014 债券简称:华铭定02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铭定转”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华铭定转”
五年利息,每 10 张债券(面值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18.00 元(含税)。
为 1.50%、第五年为 1.80%、第六年为 2.00%
一、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概览
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583号”文核准,核
准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华
铭智能”)向韩智发行634,466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向
桂杰发行238,087张可转债、向孙福成发行49,018张可转债、向吴亚光发行49,018
张可转债、向曹莉发行29,411张可转债。该次可转债具体情况如下:
定向可转债中文简称 华铭定转
定向可转债代码 124002
定向可转债发行总量 100 万张
定向可转债登记完成日 2019 年 12 月 24 日
定向可转债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定向可转债存续起止日期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
定向可转债转股起止日期 2020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
每年付息一次(利息支付时点为可转换债券登记后每满一年
定向可转债付息日 的第一个交易日,即每年的 12 月 24 日支付前一年的可转换
债券利息)
莉 5 名业绩承诺方对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可转换债券承诺
如下:
本人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华铭智能可转换债券,自可转换债
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可转换债券转换
的华铭智能股份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韩智、桂杰、孙福成、吴亚光、曹莉持有的可转换
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后可以解锁的数量为其于本
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可转换债券扣除因触发业绩补偿义务而已
补偿可转换债券(若有)的数量后,再扣除承诺期末聚利科
技合并报表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可转换债券数量,具体计算公
式如下(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聚利科技经审计合并报表
应收账款账面金额*90%-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
诺方于本次交易中获得股份*25%+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份)
<0,按 0 计算):
可解锁可转换债券数量=获得的可转换债券数量-已补偿可转
换债券(若有)的数量-(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聚利科技
经审计合并报表应收账款账面金额*90%-本次新增股份的发
行价格*(业绩承诺方于本次交易中获得股份*25%+可转换债
券转换的股份))/可转换债券面值。
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对所持定
若业绩承诺方于本次交易中获得股份的 25%及可转换债券转
向可转债自愿锁定的承诺
换的股份之和与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的乘积高于截至
额的 90%,则韩智、桂杰、孙福成、吴亚光、曹莉持有的可
转换债券扣除已补偿可转换债券(若有)的数量后可全部解
锁。
未解锁可转换债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聚利科技上述应收账款截至
按照已收回金额对业绩承诺方锁定的相应可转换债券进行解
锁(解锁可转换债券张数=已收回金额/可转换债券面值)后,
对业绩承诺方锁定的相应新增股份进行解锁,若业绩承诺方
相应可转换债券未完全解锁,则不对新增股份及可转换债券
转换的股份进行解锁。
针对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聚利科技应收账款锁定的可转换
债券,在可转换债券转股期限内上述锁定期安排不影响可转
换债券持有人的转股权。若可转换债券转股时仍处于锁定期
内,所转换的上市公司股份仍需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若上述锁定期承诺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符合,获得华铭智能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
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结果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本次定向发行
可转债的登记,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已正式列入华铭智能的可转换债券持
有人名册。
三、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为“华铭定转”第五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3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1.80%,每 10 张“华铭定转”(每张面值为 100
元,10 张合计面值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8.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4.40 元;
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为 18.00 元;
四、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五、付息对象
本期可转债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23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
有人。
六、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华铭定转”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
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税和增值税。故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
八、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更多“华铭定转”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咨询机构: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895 号
咨询电话:021-57784382(转)288
电子邮箱:hmzn300462@hmmachine.com
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