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2-15 16: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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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123
转债代码:113637                转债简称:华翔转债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11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20          -     2024/12/23       2024/12/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6 日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70,578,25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31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6,349,837.6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20      -     2024/12/23       2024/12/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限售流通股股东由公司自行发放。
  注:公司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在达成解锁条件前,分红由
公司代管,解锁后,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311 元人民币。个人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
人民币 0.311 元,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将扣收的个人所得税划付至
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
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
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 号)等规定,按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279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上述股东的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2799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
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
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其自行纳税,
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311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357-5553369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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