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 2024-132 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 1%的提示性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人福医药”)
“信息披露义务人”)全资子公司宜昌产投产业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
业研究公司”)与鑫盛利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利保”)、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及宜昌高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宜昌高新资本”)签署《芜湖信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产业研究公司作为普通
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之一,与人福医药股权管理相关事项由产
业研究公司决定。宜昌产投集团通过芜湖信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
下简称“芜湖信福”)间接持有公司 59,829,636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
? 本次权益变动后,宜昌产投集团合计控制公司 201,597,643 股股份所对应的
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近日,公司收到宜昌产投集团的《告知函》,宜昌产投集团全资子公司产业
研究公司与鑫盛利保、中国信达及宜昌高新资本签署《合伙协议》,宜昌产投集
团通过芜湖信福间接持有公司 59,829,636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67%,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锴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0MA7GFX4F4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一般项目:许可项目: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管理服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创业空间服务;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
告发布;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2-01-20 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情况 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 100%股权
通讯地址 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 55 号
通讯电话 0717-6908151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公司 141,768,007 股股份所对应的
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
近日,宜昌产投集团全资子公司产业研究公司与鑫盛利保、中国信达及宜昌
高新资本签署《合伙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普通合伙人:产业研究公司
普通合伙人:鑫盛利保
有限合伙人:中国信达
有限合伙人:宜昌高新资本
(1)芜湖信福设立
①各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
②各方同意并承诺,为合伙企业完成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登记、
备案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所需的全部文件,履行所需的全部
程序。
(2)芜湖信福出资
①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1,492,281,832.21 元。
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 2 名普通合伙人,即鑫盛利保和产业研究公司,2 名
有限合伙人,即中国信达和宜昌高新资本。鑫盛利保、产业研究公司作为普通合
伙人分别认缴出资额为 100.00 万元。
③中国信达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 95,727.42 万元。宜昌高新资本作为
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 53,300.763221 万元。
(3)执行事务合伙人
①本合伙企业由鑫盛利保、产业研究公司共同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指定。执
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
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与人福医药股权管理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名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合伙企业在人福医药股东会以及合伙企业委派
董事、监事在人福医药董事会、监事会的表决意见等,但不包括合伙企业直接或
间接出售、减持标的股票、对标的股票设定抵质押或其他处置和权利负担)由产
业研究公司决定,鑫盛利保负责根据产业研究公司作出的相关决定执行具体事务。
(5)违约责任及责任限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合伙企业谋求
利益。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应对因履行职责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承
担责任,但某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而被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
决机构认定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除外。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芜湖信福间接持有公司 59,829,636 股
股 份 所 对 应 的 表 决 权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67% , 合 计 控 制 公 司
要约收购。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可支配表决权对应 可支配表决 可支配表决权对 可支配表决
宜昌产投集团 的股份数(股) 权的比例 应的股份数(股) 权的比例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企业的所有份额,宜昌产投集团通过芜湖信福间接持有的人福医药 3.67%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具有稳定性、长期性。除上述事项外,宜昌产投集团不存在其他应该披
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情况。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