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特制定《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
应占多数。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工作。证券业务管理部门、战略与发展管理部门负责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的支撑保障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证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会同战略与发展管理部门组织整理材料以便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研究,提供建议或者方案供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研究、审核。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证券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的事宜,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向董事
会提交正式的议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发展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初审;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与发展管理部门;
(四)由战略与发展管理部门进行评审,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程序: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领导向委员会汇报议案;
(二)会议就审议事项逐项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意见;
(三)证券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会议意见起草会议纪要及记录;
(四)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后签署会议纪要及记录;
(五)证券业务管理部门将会议纪要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或由过半数委员推举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证券业务管理部门、战略与发展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
关人员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将法治建设纳入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中。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