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
照表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会议事规则》 规则》
章节 章节
内 容 方 式 内 容
条目 条目
全文 股东大会 修订 全文 股东会
第二章 股大东会职权与授权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与授权
(一)决 定 公 司 经 营 方 针 (一)决定公司投资计划;
和投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对外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
第六条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修订 第六条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
准的交易事项:
……
(十四)审 议 批 准 达 到 以 4、赠与或受赠资产及对外捐
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赠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赠与
……
或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
第六条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新增 第六条 以上的资产抵押。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 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资产 15%以上的研究与开发项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目。
他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决定公司的发展战
略;
(十八)审议批准对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重大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形式和地
第三章 第三章 股东会的形式和地点
点
本公司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地 第十二
第十二条 修订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
点为公司住所地。 条
定的其他地点。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公司提出提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案。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第二十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第二十
修订 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条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六条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为:
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
第二十七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 第二十 股东会提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修订
条 向股东会提出由非职工代 七条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选提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案;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
的人选提案;单独持有或者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发行 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荐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 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会书面提名推荐由非职工 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 会选举。
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
举。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 3%以上股份普通股股 1%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提出
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 第三十 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会
第三十条 修订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条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据
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负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主持。
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 第三十
修订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条 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二条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第九章 股东会的表决 第九章 股东会的表决
第五十一 股东大会所作的普通 股东会所作的普通决议,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第五十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修订
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一条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