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3中交06”2024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2-13 03: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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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48551.SZ                       债券简称:23 中交 0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凡在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发行的中交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
                                  (以下简
称“23 中交 06”、
           “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48551)至 2024 年 12 月 15 日将期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
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第四期)。
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
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
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
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
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23 年至 2024 年
每年的 12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3 年至 2024 年每年
的 12 月 15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四期)票面利率公告》,“23 中交 06”的票面利率为 3.90%,每手“23 中交 06”
(面值 1,000 元)兑付本金为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9.00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1.20 元;扣税后非
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9.0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13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3 中交 06”持有
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108 号)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 年 11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
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 9 号财富大厦 B 座 9 楼
  邮编:401120
  联系人:田玉利、王婷
  咨询电话:023-67530016
  传真:023-67530016
  八、相关机构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联系人:张昕艺
  联系电话:010-85556994
  传真:010-85556405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梁一霞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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