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 辽宁能源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2-12 18: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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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辽宁能源          公告编号:2024-035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9    -       2024/12/20     2024/12/2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5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22,017,394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440,347.8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9    -        2024/12/20     2024/12/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
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
                                       ),其现金
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6)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综合管理部
联系电话:024-86131586
特此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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