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发展: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0 12: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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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
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监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董事、经理的经营
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
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或章程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的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
时要态度明确,对会议需要做出决议的内容逐项举手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的决
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原《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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