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发展: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0 12: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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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行为,理顺公司管
理体制,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
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
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五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储存;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总裁)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总裁)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
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与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外投
资、      资产抵押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收购和出售资产、
以上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可进行投资理财(范围包括委托理财,新股配售或者申
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公司投资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
在投资之前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投资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
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单笔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 5,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
的对外捐赠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单笔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在 15,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对外捐赠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单笔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应在捐赠之前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
准。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
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电话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1 日
以前。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董事会的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投票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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