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718 证券简称:合肥高科 公告编号:2024-062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计)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0,666,700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
发现金红利 9,066,67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本次分派预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监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度第三季度权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
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中规定: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周期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如必要时,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
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当年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
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
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
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
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
或修改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六)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公司应实行持续、稳
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
要求和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程序审议
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
除设置现场会 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
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制定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4)。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
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