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06 股票简称:大秦铁路 公告编号:【临2024-061】
债券代码:113044 债券简称:大秦转债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秦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3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2 月 16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12 月 16 日(由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为非
交易日,可转债付息日顺延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32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大秦转债”)将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开始支
付自 2023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按面值发行。
第五年 2.60%、第六年 3.00%。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有人承担。
年 12 月 18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3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80%(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8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日,可转债付息日顺延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大秦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
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兑息发放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8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1.44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
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站北街 14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 202 号、山西省大同市站北街 14 号
联系电话:0351-2620620
传真:0351-2620604
联系人:张利荣
(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电话:010-83939888
传真:010-66162609
保荐代表人:赵鑫、陈圳寅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