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盛生物: 关于回盛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2-09 18: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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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71          证券简称:回盛生物             公告编号:2024-102
转债代码:123132          转债简称:回盛转债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盛转债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息,每 10 张“回盛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0.00 元(含税);
票面利率为 1.0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回盛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4
年 12 月 16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回盛转债”)将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支付自 2023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回盛转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司债券发行首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
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
年度的利息。
担。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21 年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4】跟踪
第【386】号 01),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为 AA-,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回盛
转债”的信用评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回盛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10.00 元(含税)。对于持有“回盛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8.00 元(税后);对于持有“回盛转债”的合
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0.00 元(含税);对于持有“回盛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
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10.00 元(含税),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
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回盛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回
盛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第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
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
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含 QFII、RQFII)债券持
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
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 1 号
咨询联系人:王庆峰 李杏
咨询电话:027-83235499
传真电话:027-83235499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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