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止本公告日,董事兼高管褚国芬女士、熊军锋先生、监事乔治刚先生、高管
刘镇忠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800,000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64%,计划在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03月30
日)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00,000股,约占本公司总
股本比例0.16%。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兼高管
褚国芬女士、熊军锋先生、监事乔治刚先生、高管刘镇忠先生出具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合计 800,000 0.64%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23,733,400股。
二、本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刘镇忠先生持有的股份均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月31日至2025年03月30日)(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管褚国芬女士、熊军锋先生、高管刘镇忠先生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每股16.8111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拟减持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合计 200,000 0.16%
等股份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东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
权除息后的价格。(2)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
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3)发行
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
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本人减
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监事乔治刚先生承诺:(1)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2)发行人存在《上市
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
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
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
有。
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定,因此尚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如期实施完成的不确
定性。
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董事兼高管褚国芬女士、熊军锋先生、监事乔治刚先生、高管刘镇忠先生出具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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