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宏润建设
股票代码:0020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1: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郑恩辉
注册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象山港路 111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2(一致行动人):郑宏舫
住所:上海市龙漕路 200 弄 28 号宏润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 3(一致行动人):尹芳达
住所:上海市龙漕路 200 弄 28 号宏润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 4(一致行动人):何秀永
住所:上海市龙漕路 200 弄 28 号宏润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
例被动稀释达 5%以上。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宏润建设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宏润建设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宏润建设、上市公司、
指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控股股东、宏润控股 指 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郑宏舫、尹芳达、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何秀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宏润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郑宏舫、尹芳达、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何秀永
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导致
本次权益变动、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
本次变动
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 15 号》 指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城象山港路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郑恩辉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1 年 7 月 31 日
营业期限:2001 年 7 月 3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30159400C
通讯地址:上海市龙漕路 200 弄 28 号宏润大厦 15 楼
主要股东:郑宏舫、尹芳达、何秀永等 45 人。
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郑恩辉 董事长 男 中国
郑宏舫 董事 男 中国
尹芳达 董事 男 中国
何秀永 董事 男 中国
郑素赛 董事 女 中国
姓名:郑宏舫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姓名:尹芳达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姓名:何秀永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郑宏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 36.81%股份且实际控制该
公司,郑宏舫、尹芳达、何秀永为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且持有宏润建设
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郑
宏舫、尹芳达、何秀永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变动前,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尹芳达 何秀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宏润建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导致信息披露义务
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由
份比例由 47.28%被动稀释至 42.13%,变动比例为减少 5.15%,依据《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编制及披露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相应增持或减
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21,265,141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7.2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854 号)
,同意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自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根据批复要
求,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34,770,889 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增
加至 1,237,270,889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参与本次认购。经过被动稀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
持股数量为 521,265,141 股,合计持股比例为 42.1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宏润控股 377,175,956 34.21% 377,175,956 30.48%
郑宏舫 137,084,924 12.43% 137,084,924 11.08%
尹芳达 7,004,215 0.64% 7,004,215 0.57%
何秀永 46 0.00% 46 0.00%
合计 521,265,141 47.28% 521,265,141 42.1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宏润控股持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 256,900,000 股。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受限
制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
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相关备查文件置于宏润建设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电话: 021-64081888
联系地址:上海市龙漕路 200 弄 28 号宏润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恩辉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宏舫
尹芳达
何秀永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5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恩辉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5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宏舫
尹芳达
何秀永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5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宏润建设集团股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
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宏润建设 股票代码 002062
浙江宏润控股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 江 省 象 山 县 丹城 象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限公司、郑宏舫、
注册地 山港路 1111 号
尹芳达、何秀永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不变,但持股比例
变化
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 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 无限售流通 A 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521,265,141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 47.28%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 A 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数量: 521,265,141 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比例: 减少 5.15%
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 是 □ 否 √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不适用 □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是 否□ 不适用 □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不适用 □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