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
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证
券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信息披露
的保密措施、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等内容,
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组织机
构运行良好,经营管理规范,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切实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的部门,具体情况如下: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 张慧燕
联系电话 010-60571237
传真 010-60571010
电子邮箱 investors@bbkco.com.cn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
地址
基地景盛中街 20 号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为了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制订了《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以明确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原则和内容、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活动以及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
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公司将依照《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办法》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的相关工作,为投资者和
公司搭建起畅通的沟通交流平台,确保了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取公司公开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股利分配政策
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或其他特殊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
分红提案,则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
此应发表独立意见。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
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
意见。
半数以上通过。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抵偿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选举公司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
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
所差额董事席位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止。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董事、监事的选举
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征集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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