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中生态: 关于“冠中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2-05 04: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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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48   证券简称:冠中生态       公告编号:2024-092
债券代码:123207   债券简称:冠中转债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含息、税)卖出持有的“冠中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
交易日,“冠中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
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
议,并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冠中转
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
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青岛冠中
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冠中转债”的附加回售
条款生效。现将“冠中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和“冠中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淄博四宝山区域生态建设综合治理项目—水体生态修复项
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
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以及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二)附加回售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
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
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
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
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
失该回售权。
    综上,“冠中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60%(“冠中转债”第二个计息期年度,即2024年7月
计算可得IA=100×0.60%×137/365=0.225元/张(含税)。
   综上,
     “冠中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225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冠中转债”的
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
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
可得100.180元/张;对于持有“冠中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25
元/张;对于持有“冠中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
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25元/张,自行缴纳利
息所得税。
   (四)回售权利
   “冠中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冠中转债”。
“冠中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
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
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
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
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1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
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
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
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
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
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冠中转债”,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
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
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12月16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4年12
月17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12月18日。回售期满后,公
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冠中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冠
中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
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冠中转债”在回售期
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冠中转债”正常交易。
     四、备查文件
请;
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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