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38 证券简称:艾迪精密 公告编号:2024-076
转债代码:113644 转债简称:艾迪转债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1 - 2024/12/12 2024/12/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5 日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及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情况,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前确定的
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838,335,425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7,247,217 股后,即
以 831,088,20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
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831,088,208×0.08)÷838,335,425≈0.0793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93)÷(1+0)=(前收盘价格-0.0793)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9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1 - 2024/12/12 2024/12/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外,
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FEGN XIAO HONG、SONG YU XUAN、烟台翔宇投资有限公司、
中融(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含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
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
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
后(代扣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72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2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
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5-6392630
特此公告。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