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股份: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之星 2024-12-05 02: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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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松原股份                 证券代码:300893
债券简称:松原转债                 债券代码:123244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股份”或“公司”)
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
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
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需要长期资金支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1,520 万套汽车安全系统核心部件全产
业链配套项目(临山镇 3 号水库二期地块)
                    ”,涉及购置土地、新建厂房及配套建
筑、购置设备等,项目预计建设期为 3 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 6 年,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司的长期资金需
求。与长期银行贷款或一般的债券或债务类融资方式相比,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较
低,可以减轻公司利息支出的压力。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
竞争力,对公司持续发展亦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为保证上述投资项目的正常
推进,公司考虑通过发行可转债进行融资。
     (二)可转债品种兼具股债双性,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相当于在发行公司债券
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因此兼具股性和债性,可供投资者根据需要进行普通
股转化,可以大大降低公司偿债压力和利息支出,能够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通过本次发行,公司能够适当提高负债水平、优化资本结构,充分利用债务杠杆
提升资产收益率,提高股东利润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
升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未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净利润
将实现稳定增长,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
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选择发行可转债融资具有必要性。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
人(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
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
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
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
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
次发行注册批文后,经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
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
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
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
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
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
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
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
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
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
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
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自成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目前,公司已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
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28.91%、43.52%、46.26%
和 52.81%,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
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情况良好,具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本息。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
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规定的行为,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
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
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
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发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
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
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
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
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八)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
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 1,520 万套汽车安全系统核心部件全产
业链配套项目(临山镇 3 号水库二期地块)”。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
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年产 1,520 万套汽车安全系统核心部件全产业
链配套项目(临山镇 3 号水库二期地块)
                   ”,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
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十一)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1,520 万套汽车安全系统核
心部件全产业链配套项目(临山镇 3 号水库二期地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
公司主业展开,系公司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设计,且经过严谨测算确定融资规
模。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
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
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
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
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
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
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
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
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
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
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
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
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
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
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
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
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
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
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
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
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
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
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
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
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
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
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
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公司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
《注册办法》对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特殊规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
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年产 1,520 万套汽车安全系
统核心部件全产业链配套项目(临山镇 3 号水库二期地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
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
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二)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
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
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三)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
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
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
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
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
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
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
过多种措施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
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司
股东的利益回报;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关于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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