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佳驰科技 股票代码:688708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JIACHI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新经济产业园文明街西段2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驰科技”、“发行人”、“公司”、“本
公司”)股票将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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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
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
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
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
总股本为400,010,000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35,710,575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9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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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本次发行价格为 27.0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8.6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2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0.7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9.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 27.0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
后市盈率为 20.72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也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截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T-3 日),但仍存在
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
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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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排序并不表
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军品审价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以军品为主,主要应用于武器装备隐身领域,报告期军品业务收入占比
超过 95%,军品业务收入中存在以合同暂定价结算确认的收入,公司与客户最终按军
方审定价格结算,多退少补,暂定价与审定价的差额在最终定价的当期进行确认,调
整为审价当期的营业收入。因此暂定价与最终审定价的差异,可能导致公司未来经营
业绩发生波动。
根据我国军品采购价格管理相关制度,公司部分军品销售价格须经军方审价,公
司未来接受审价的产品范围由军方决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判断产品是否
需要接受审价,如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格为暂定价格,最终价格由军方审定,则公司将
其识别为暂定价合同,将合同对应的收入分类至按暂定价结算的收入。
报告期各期,公司按照暂定价结算的军品收入分别为 27,283.97 万元、49,445.49
万 元 、65,978.51 万元 、25,097.13 万元,占 当期营业收入的 比例 分别为 51.46%、
的军品收入为 10,825.28 万元,前述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前按照暂定价结算的军品收入合
计为 178,630.38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按暂定价结算的产品均未完成审价,不存在已
完成审价的情况。
军品审价分为对总体单位的直接审价及对配套单位的延伸审价,公司作为配套单
位一般接受延伸审价。公司于 2022 年 9 月收到总体单位关于提交 2017 年至 2019 年部
分合同报价资料的口头通知,并于 2022 年 10 月向总体单位提交了相关报价资料,由
于审价周期一般受到军方审价计划、总体单位或总装单位所属项目进展等多项因素的
影响,完成价格审定的时间相对较长,截至目前,上述产品尚未完成审价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向相同客户销售的相同产品存在暂定价调减的情形,暂定价调减
的时点主要在产品定型时点,由于预期产品供应量上升、技术状态趋于稳定、直接客
户的下游客户调减价格,直接客户与公司协商后下调产品暂定价。前述暂定价的调整
均系未来适用,不涉及调整公司按既有暂定价合同确认的收入。
若未来公司产品审定价格与暂定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将有可能致使发行人存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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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年下滑 50%及以上甚至亏损的风险。
(二)公司所在技术领域变革性技术发展带来的风险
公司研制的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系列产品主要致力于提升武器装备平台隐身能力
的水平。由于现代各类光电磁探测技术及系统装备水平的快速发展,隐身技术将有可
能发生突破性变革。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进行该领域技术及材料跨代研发,有效应
对技术变革,则公司将难以开发出满足下一代武器装备发展需求的产品,可能对公司
军品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研制,是该领域军工配套产品供应商,下游
客户集中度较高。航空工业、中国电科、九洲控股分别为公司前三大客户,公司向中
国电科、九洲控股销售的产品,由该等客户集成后,成套产品最终主要向航空工业销
售。报告期内,公司向航空工业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58.34%、65.81%、73.13%、
九洲控股的营业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 93.31%、96.02%、94.08%、95.51%,向前五大客
户的营业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 94.93%、97.04%、96.74%、97.19%。公司存在客户集中
度较高的风险,如果航空工业等主要客户的需求出现较大变化或者生产经营出现较大
波动导致公司订单量下降,或公司研发和生产能力不能持续满足主要客户需要造成客
户流失,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军工订单下滑导致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研制,产品主要应用于军工领域,最终用户
为军方。受最终用户具体需求及其每年采购计划等因素影响,军工订单存在一定波动
性,故公司存在军工订单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如公司军工订单大幅下滑,则公司存
在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五)公司营业收入增速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3,017.02 万元、76,897.59 万元、98,084.30 万元、
呈下降趋势。公司未来的业绩发展受到国际形势、产业环境、技术更迭、管理层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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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等诸多因素影响,如上述内外部环境出现恶化,则可能
出现公司营业收入增速下滑的风险。
公司在研项目的批产、试制产品的批产、批产产品的持续供应、隐身维护板块业
务的拓展,既受制于公司自身研发和生产能力,也受制于配套的整体型号研制和批产
的进度、配套周期,及客户、最终用户的实际需求,如公司在在研项目的批产、试制
产品的批产、批产产品的持续供应、隐身维护板块业务的拓展等方面不及预期,则公
司存在营业收入增速下滑的风险。
(六)公司未来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82.58%、82.15%、76.91%、78.29%,毛利
率呈下降趋势但整体处于较高水平。报告期内,公司在产品定型时点或产品批产后,
存在随产品供应量上升等原因,与客户协商下调产品售价的情况,且未来存在持续的
降价风险,将对公司毛利率水平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公司部分新产品在开发和推广
阶段,因生产工艺不成熟等因素,存在毛利率较低的情况,影响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
若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价格降低、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情形,
则可能会出现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七)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较大带来的周转和减值风险
公司所处军工行业,普遍具有项目研制实验周期长、货款结算程序复杂、结算季
度集中等特点。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合计账面余额分别为
比例分别 66.91%、88.16%、100.34%和 240.40%(未年化),2021 年以来应收款项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持续增加,周转速度持续下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以 1 年以内为主,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
为 96.70%、98.34%、91.11%和 84.13%。截至 2024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逾期金额
为 12,805.98 万元,以九洲控股下属单位 KH010 为主,金额为 6,713.99 万元,占期末
逾期应收账款比例为 52.43%。
未来如果下游客户推迟付款进度或付款能力发生变化,公司将面临应收款项周转
和减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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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
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同意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122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具体内
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
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64号)批
准。根据佳驰科技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佳驰科技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佳驰科技A股总股本为
证券简称为“佳驰科技”,证券代码为“68870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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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4 年 12 月 5 日
(三)股票简称:佳驰科技;扩位简称:佳驰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70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1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1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710,575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4,299,425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600,400
股,均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以下简
称“中证投资”)获配股票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邓龙江、邓博文、梁迪飞、谢欣桐、谢建良、梁轩瑜、佳创众合、佳科志新限售
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其他股东限售期 12 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
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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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
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
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27.08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约为108.32亿元。根据中汇会
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9847号),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2,270.68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98,084.30
万元。满足在招股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款的第一项上市标准: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
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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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engdu Jiachi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3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姚瑶
佳驰有限成立时间 2008 年 7 月 18 日
佳驰科技成立时间 2021 年 8 月 18 日
公司住所 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新经济产业园文明街西段 288 号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
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
用材料销售;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金属材料制造;金
属材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
经营范围 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通
讯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佳驰科技是国内主要的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简称 EMMS)提供商,
主营业务 致力于引领和推动我国 EMMS 技术的发展、为我国国防安全及电子信
息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所属行业 C41 其他制造业
邮政编码 611730
联系电话 028-87888068
联系传真 028-8788806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djc.com.cn/
电子信箱 jiachizqb@cdjc.com.cn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
证券法务部
部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
卢肖(董事会秘书)
部门负责人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
部门联系电话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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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邓龙江与相关人员签署的于报告期内有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一
共 2 份,其主要内容如下:
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姚瑶、谢
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邓博文、谢欣
签署人员 欣桐、邓秀云、刘怀志、阙鹏飞、佳
桐、梁轩瑜、佳创众合、佳科志新
创众合
签署时间 2019 年 7 月 15 日 2020 年 9 月 22 日
东(大)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时,应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
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如各方不能对股东
(大)会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以邓龙
江的意见为准。
限于股东会/股东大会议案的提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表决,在股东大会行使质询等其他权
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
利以及根据公司法、佳驰电子公司章
项需一方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他方也应
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时,本着互
回避表决。
谅互解的原则,应对相关事项讨论并
形成一致意见,作出一致行动决议,
应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
按照一致行动决议行使股东权利。
使董事相关权利。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
相关权利义务安 见的,以邓龙江的意见为准。
人任何一人担任公司董事的,应当就
排 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
董事会相关议案的提出以及表决,与
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中
其他一致行动人讨论并形成一致意
的其他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见,按照该意见行使相关权利。
理人员时,应就提名人选形成一致意见,
意见的,应当以邓龙江的意见为准。
再提交至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表决。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原因增持佳驰电子股权的,所增持股
以邓龙江的意见为准。
权相应的表决权应与原股权保持一
致。
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时,应对相关事项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作出一致行动决议,按照一致行动决议行
使股东权利。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的,应当以邓龙江的意见为准。
协议有效期 未明确约定 前一个月向协议其他方发出终止/解除协
议书面通知的,协议自动续期 5 年
效力状态 已终止 有效
是否存在提前解
不存在 不存在
除条款等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邓龙江与相关人员于 2024 年 6 月 7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
议之补充协议》,对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作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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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至 2030 年 9 月 22 日,在该有效期届满前,任何一方
不得单方终止/解除。该等有效期届满且各方未于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本协议其他方
发出拟终止/解除协议书面通知的,则原《一致行动协议》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届
满之日起自动续期五年。
(1)影响一致行动关系的其他安排
根据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邓博文、谢欣桐、梁轩瑜、佳创众合、佳科志新
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于 2024 年 6 月 7 日签署的《一致行
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各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与本协议各方之外的人签订
任何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协议”。
同时,邓龙江及其一致行动人谢建良、梁迪飞、邓博文、谢欣桐、梁轩瑜、佳创
众合、佳科志新亦出具书面说明,确认该等人员遵守《一致行动协议》的承诺,未与
任何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方外的第三人达成任何与《一致行动协议》安排存在
冲突的约定、书面协议或达成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安排。
基于上述,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邓博文、谢欣桐、梁轩瑜、佳创众合、佳
科志新不存在影响一致行动关系的其他安排。
(2)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工商登记的持 委托持股 委托持股 一致 一致行动人的持股 实际控制
期间
股比例 的受托人 比例 行动人 (含代持)比例 比例
谢建良 7.29%
阙鹏飞(代
姚瑶 2.67% 13.77%
梁迪飞)
佳创众合 8.10%
邓秀云 15.06%
谢欣桐 12.15%
谢建良 7.29%
谢欣桐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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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的持 委托持股 委托持股 一致 一致行动人的持股 实际控制
期间
股比例 的受托人 比例 行动人 (含代持)比例 比例
佳创众合 8.10%
邓博文 9.61%
谢欣桐 12.15%
梁轩瑜 6.07%
谢建良 6.75%
梁迪飞 11.63%
佳创众合 7.50%
邓博文 8.90%
梁轩瑜 5.63%
佳科志新 7.40%
谢建良 6.75%
梁迪飞 11.63%
佳创众合 6.63%
至今
邓博文 5.94%
梁轩瑜 2.13%
佳科志新 7.40%
注:为便于表述的统一性,上表所记载时间系工商管理部门就相关股权变更事项办理登记备案之日
如上表所述,2020 年 1 月至今,邓龙江一直为佳驰科技第一大股东,其通过一致
行动安排实际控制公司股权比例一直在 70%以上。而根据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
邓博文、谢欣桐、梁轩瑜、佳创众合、佳科志新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签署的《一致行
动协议》以及于 2024 年 6 月 7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该协议有
效期至 2030 年 9 月 22 日,有效期届满且各方未于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协议其他方
发出终止/解除协议书面通知的,协议自动续期 5 年。由此,邓龙江在该协议有效期间,
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可支配佳驰科技超过 70%的股权。
根据《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分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普通决议事
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每一份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而邓龙江可实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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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佳驰科技超过 70%的股权,可以对佳驰科技股东大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并通过股东
大会影响董事任免(现任 7 名董事中 5 名由邓龙江推荐的人员担任),进而对佳驰科
技董事会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2020 年 1 月至今,公司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邓龙江,未发生变更;邓龙
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有
效期间,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可支配佳驰科技超过 70%的股权,并可对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邓龙江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电
子科技大学教授,身份证号码为 5101021966********,住所为成都市成华区,其简历
如下:
邓龙江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
电子材料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工程院院士,电子科技大学教授。邓龙江先生
长期从事电磁辐射控制材料领域的基础理论、制备技术和工程应用研究,研制了一类
磁各向异性纳米晶片状电磁波吸收剂,发明了多层结构多频谱电磁辐射控制材料的设
计方法,在电磁辐射控制材料的“薄型化”和“超宽带”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并产业化,
保障了重大工程任务的需求,以第一完成人获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1 项(2015 年)、
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2 项(2008、2018 年)、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1 项
(2007 年)、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1 项(2017 年),发表论文 200 余篇,授
权发明专利 100 余件,2009 年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2010 年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
任电子科技大学信息材料工程学院副院长;2001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电子科技大
学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副院长;2009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处
处长;2013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电子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兼任佳驰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佳
驰有限监事;2020 年 3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佳驰有限董事、首席科学家;2021 年 8 月
至 2024 年 2 月 4 日任佳驰科技董事、首席科学家;2024 年 2 月 4 日至今,未在佳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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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任职。
纠纷等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
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二)本次上市前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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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
(二)监事会成员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大会
选举产生,其余 1 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
监事会主席、职
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6 名,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运营总监、工业加工
设计部部长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 8 名,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合计持 占发行
直接持股
序 任职起止日 间接持股数(万 股数量 前总股 持有债 限售期
姓名 职务 数(万
号 期 股) (万 本持股 券情况 限
股)
股) 比例
持有佳创众合
(76.42%)出
自上市
梁迪 月 8 日至 志新 828.23 万
飞 2027 年 8 元(34.95%)
月7日 出资额,通过佳
创众合、佳科志
新合计间接持有
自上市
谢建 月 8 日至
良 2027 年 8
月7日
持有佳创众合
(13.21%)出
公司高级 2024 年 8 资额,持有佳科
自上市
管理人 月 8 日至 志新 560.56 万
员、核心 2027 年 8 元(23.65%)
技术人员 月7日 出资额,通过佳
创众合、佳科志
新合计间接持有
持有佳创众合
(3.77%)出资
公司董 自上市
月 8 日至 新 100.10 万元
管理人员 36 个月
月7日 额,通过佳创众
合、佳科志新合
计间接持有
公司高级 2024 年 8 持有佳创众合 自上市
阙智
勇
员、核心 2027 年 8 (3.77%)出资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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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持 占发行
直接持股
序 任职起止日 间接持股数(万 股数量 前总股 持有债 限售期
姓名 职务 数(万
号 期 股) (万 本持股 券情况 限
股)
股) 比例
技术人员 月7日 额,持有佳科志
新 100.10 万元
(4.22%)出资
额,通过佳创众
合、佳科志新合
计间接持有
通过云峰君融间 自上市
刘余 月 8 日至
魏 2027 年 8
万股 12 个月
月7日
公司高级 2024 年 8
通过佳科志新间 自上市
谢海 管理人 月 8 日至
岩 员、核心 2027 年 8
万股 36 个月
技术人员 月7日
公司监 通过佳科志新间 自上市
张国 月 8 日至
瑞 2027 年 8
技术人员 股 36 个月
月7日
通过佳科志新间 自上市
公司高级 月 8 日至
管理人员 2027 年 8
股 36 个月
月7日
通过佳科志新间 自上市
月 8 日至
股 36 个月
月7日
通过文琮迎曦间 自上市
月 8 日至
万股 12 个月
月7日
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万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总股本持 限售期限
号 (万股) 股) 券情况
股) 股比例
持有佳创众合
(2.83%)出资
额,持有佳科志新
张宏 公司核心技 100.10 万元 自上市之日
亮 术人员 (4.22%)出资 起 36 个月
额,通过佳创众
合、佳科志新合计
间接持有 180.00 万
股
李维 公司核心技 通过佳科志新间接 自上市之日
佳 术人员 持有 56.25 万股 起 36 个月
宋镇 公司核心技 通过佳科志新间接 自上市之日
江 术人员 持有 33.75 万股 起 36 个月
公司核心技 通过佳科志新间接 自上市之日
术人员 持有 22.50 万股 起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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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
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
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
划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成都佳科志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4MA62F6B834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姚瑶
成立时间 2020 年 7 月 6 日
出资额 2,369.7674 万元
注册地址 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东大街 523 号 1-2 层
主要生产经营地 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东大街 523 号 1-2 层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不含投资及资产管理类咨询服务)
主营业务及其与公司
为公司股权激励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近的情形
主营业务的关系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梁迪飞 828.23 34.95% 董事
陈良 560.56 23.65% 总经理、营销总监
谢海岩 120.12 5.07% 技术总监
张宏亮 100.10 4.22% 咨询委主任
合伙人构成 姚瑶 100.10 4.22% 董事长、行政总监
运营总监、工业加工
阙智勇 100.10 4.22%
设计部部长
首席技术官、资深电
李维佳 50.05 2.11%
磁研发设计师
电磁结构事业部部
张国瑞 50.05 2.11%
长、首席技术官
卢肖 40.04 1.69% 董事会秘书、总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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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证券法务部
部长
李富国 40.04 1.69% 高级浆料研发设计师
姚洪俊 30.03 1.27% 高级技师
操良怀 30.03 1.27% 高级技师
首席技术官、资深浆
宋镇江 30.03 1.27%
料研发设计师
饶勇 30.03 1.27% 运营保障部部长
唐牧 20.02 0.84% 资金管理经理
陈慧 20.02 0.84% 功能涂层事业部部长
退休(原动力设备部
赵春山 20.02 0.84%
部长)
PM 科研项目
王慧 20.02 0.84%
管理经理
陈英 20.02 0.84% 库管员
林琳 10.01 0.42% 军品市场部部长
周畅 10.01 0.42% 保密办主任
李双全 10.01 0.42% 工业加工设计主管
姚兴念 10.01 0.42% 行政部部长
电磁结构事业部
庞超 10.01 0.42%
副部长
陈杰 退休
(已退休) (原高级销售会计)
已离职(原高级复材
王东 10.01 0.42%
工艺师)
贯渝东 10.01 0.42% 计划主管
曹李雪 10.01 0.42% 采购部部长
已离职(原高级人力
许成练 10.01 0.42%
资源经理)
彭华君 10.01 0.42% 科研项目主管
杨利萍 10.01 0.42% 高级采购与资产会计
黄良龙 10.01 0.42% 军品制造部部长
高露 10.01 0.42% 计划管理部部长
左超 10.01 0.42% 军品销售经理
李莎 6.01 0.25% 经营分析主管
朱张维 4.00 0.17% 行政经理
合计 2,369.77 100.00% -
佳科志新合伙人中,除赵春山已退休(退休前为公司员工)、许成练已离职(离
职前为公司员工)、陈杰已退休(退休前为公司员工)、王东已离职(离职前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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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其余合伙人均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为公司的员工或董事。
同时,佳科志新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
亦未委托他人管理资产,除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因此,佳
科志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
理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企业名称 成都佳创众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2NHW995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姚瑶
成立时间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出资额 631.76 万元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 7 栋 3 单元 3
注册地址
层 306 号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 7 栋 3 单元 3
主要生产经营地
层 306 号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
经营范围
询(不含投资咨询)。
主营业务及其与公
主要业务为投资及资产管理,与佳驰科技主营业务无关
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梁迪飞 482.76 76.42% 董事
陈良 83.44 13.21% 总经理、营销总监
合伙人构成 姚瑶 23.84 3.77% 董事长、行政总监
运营总监、工业加
阙智勇 23.84 3.77%
工设计部部长
张宏亮 17.88 2.83% 咨询委主任
合计 631.76 100.00% -
佳创众合的合伙人均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为公司的员工或董事。
同时,佳创众合系公司股东和员工设立的持股平台,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的情形,亦未委托他人管理资产,除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的情形。因此,佳创众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
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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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
序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
名称
(万股) (%) (万股) (%)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国 家 产 投
(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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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
序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
名称
(万股) (%) (万股) (%)
网下限售股
份
小计 36,000.00 100.00% 36,429.94 91.07%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公开发
股东
小计 - - 3,571.06 8.93% -
合计 36,000.00 100.00% 40,001.00 100.00%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合计 30,341.93 75.85% -
七、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40,010,000 股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为 10.00%。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000,5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600,400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00%,最终战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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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股数与初始战略配售的差额 400,100 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组成。跟投主体为中
证投资,除此之外无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获配股数 限售期
类型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元)
资者名称 (股) (月)
量的比例
参与科创板跟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
投的保荐人相 1,600,400 4.00% 43,338,832.00 24
公司
关子公司
中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
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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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40,010,000 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0.00%,本次发
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7.0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20.72 倍。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73 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40,010,000 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600,400 股,
约占本次发行数量 4.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6,967,10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
购 26,967,1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1,442,500 股,其中网上
投资者缴款认购 11,398,589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43,911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
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31 元(按照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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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26 元(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08,347.0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中汇会计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10641 号)
(以下简称“《验资报告》”)。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8,070.64 万元。根据《验资
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发行保荐承销费 4,973.13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98.00
律师费用 800.00
信息披露费用 566.98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32.53
合计 8,070.64
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276.44 万元。
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6,22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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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中汇会计师接受佳驰科技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表,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汇会
计师出具了《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9847 号),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
见。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
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
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中汇会计师审阅了公司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 1-
阅报告》(中汇会阅202410215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
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
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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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
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产制造基
司成都沙河支行 地建设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研发中心建
都成华支行 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研发中心建
都分行 设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青羊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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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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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
位要求;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
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保荐人同意对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010-6083 8814
传真 010-6083 6960
保荐代表人 陈熙颖、何洋
项目协办人 张津源
林楷、赵迎旭、方创涛、刘一村、王岫岩、石鑫、桑一帆、刘昊、盛钰
其他经办人员
淋、赵屾、白昕睿、那一凡、张子欧、李桐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陈熙颖: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工业与先进制造行业组执行总经
理,拥有13年投资银行经验,在A股IPO、A股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方面
拥有较为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曾负责或参与了金诚信矿业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主板)、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主板)、北京
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创业板)、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
(创业板)、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主板)、科德数控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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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IPO项目(科创板)、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创业板)、龙
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科创板)、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
(科创板)、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项目(主板)、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主板)、山东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主板)。陈熙颖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何洋: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工业与先进制造行业组执行总经理,
具有16年投资银行业务工作经验。曾负责或参与了莱斯信息科创板IPO、龙芯中科科创
板IPO、电气风电科创板IPO、华大九天创业板IPO、华东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船
舶重大资产重组、中国铝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国电南瑞重大资产重组(2013年和
重组、东软载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北方创业重大资产重组、新海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置信电气重大资产重组、祥龙电业重大资产重组、首钢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华域汽车
重大资产重组、普天科技非公开发行、长安汽车非公开发行、华中数控非公开发行等
项目。何洋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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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龙江承诺:
“1、自佳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驰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佳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行的发行价;佳驰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佳驰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佳驰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上述发行价指佳驰科技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佳驰科技上市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绝履行本承诺。
(1)佳驰科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本人因涉嫌与佳驰科技有关的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3)本人因涉及与佳驰科技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或者佳驰科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4)佳驰科技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①佳驰科技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②佳驰科技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佳驰科技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5)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
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
年度不纳入计算;
②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
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股票发行价格的,本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但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披露减持计
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
持佳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
诺
梁轩瑜承诺
“1、自佳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驰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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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由佳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发行价;佳驰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佳驰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佳驰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上述发行价指佳驰科技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佳驰科技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佳驰科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本人因涉嫌与佳驰科技有关的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3)本人因涉及与佳驰科技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或者佳驰科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4)佳驰科技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①佳驰科技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②佳驰科技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佳驰科技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5)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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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
年度不纳入计算;
②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
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股票发行价格的,本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但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披露减持计
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
持佳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1、自佳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驰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佳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的发行价;佳驰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佳驰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
有的佳驰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上述发行价指佳驰科技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佳驰科技上市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佳驰科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本企业因涉嫌与佳驰科技有关的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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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企业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3)本企业因涉及与佳驰科技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或者佳驰科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4)佳驰科技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①佳驰科技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②佳驰科技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佳驰科技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5)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
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
年度不纳入计算;
②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
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股票发行价格的,本企业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但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披露减持计
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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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持佳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三)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佳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驰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佳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
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职
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
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
行的发行价;佳驰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佳驰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佳驰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上述发行价指佳驰科技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佳驰科技上市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佳驰科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涉嫌与佳驰科技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3)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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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因涉及与佳驰科技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5)佳驰科技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①佳驰科技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②佳驰科技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佳驰科技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承诺函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
持佳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四)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佳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驰科技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佳驰科技回购该部分
股份。
间接持有佳驰科技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佳驰科技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佳驰科技首
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函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
其他锁定期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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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佳驰科技股
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五)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件对本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1、自佳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驰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佳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本人同意对所持佳驰科技
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
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
续稳定经营。
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佳驰科技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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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
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 5%及以上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
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
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违约处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认购或者申购 ETF、离婚分割股份
等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办理。
本人/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
效。”
(二)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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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
的说明,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或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
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认购或者申购 ETF、离婚分割股份等减持公司
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办理。
(三)其他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文琮迎曦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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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
经营。
格将不低于佳驰科技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将在首次
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
票,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
外)。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在合计持股 5%及以上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
减持的规定。
(1)本企业因涉嫌与佳驰科技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2)本企业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3)本企业因涉及与佳驰科技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4)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认购或者申购 ETF 等减持公司股份的,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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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办理。
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
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佳驰科技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
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
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
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回购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公司已回购公司股份总数 3%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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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将无法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虽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
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
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公司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
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实际控制人已增持了公司股份
总数 3%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
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
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
他有关增持的内容。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增持通知书送
达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的股份,
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不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董事以其他董事的平均税后薪酬的 50%为限);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
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
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且不能致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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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不能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
司股价的义务人。发行人为第一顺位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为第二顺位义务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人。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停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产值,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公司股价计划;
产值,则终止实施该次稳定公司股价计划。
五、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
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责任。
的义务,公司将采用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1)冻结
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2)冻结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的
全部收入;(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同时实际控制人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
务的情况时,其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 6 个月。
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分红(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
所取得的红利),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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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
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针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同一种类约束措施时,应
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
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将根据佳驰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全面且有
效地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
《稳定股价预案》中的各项义务,本公司将:
资者提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
或撤销。”
“本人将根据佳驰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全面且有效
地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稳
定股价预案》中的各项义务,本人将:
资者提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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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
或撤销。”
“1、本人将根据佳驰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佳驰科技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
/其他会议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
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前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
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前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
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方案将依
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
履行其他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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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龙江承诺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极力督
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1)本人将根据公司出具的《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
份购回的承诺》中约定的股份回购措施的启动程序,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
部新股。本人将在相关股东大会中对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按照转让价(指公司老股转
让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价
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龙江承诺
“1、本人保证佳驰科技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承诺方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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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承诺
“1、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利益。
钩。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
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龙江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发行人利益。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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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利益。
钩。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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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
本次发行上市前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
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
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
损失。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龙江承诺
“1、发行人《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处罚决
定或司法机关作出赔偿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
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
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按中国证监会、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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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
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
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作出赔偿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
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
赔偿方案为准,或按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
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承诺
“1、本公司已对佳驰科技《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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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本所为佳驰科技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若因本所为佳驰科技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证明没有
执业过错的除外。”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
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
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公司为佳驰科技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佳驰科技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
证明没有执业过错的除外。”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细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二)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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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建良、梁轩瑜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曾为佳驰科技利益以外的目的,从事与佳驰
科技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
直接从事与佳驰科技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不投资于与佳驰科技的产
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企业,并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下并称“关联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佳驰科技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
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业务经营,本人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
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佳驰科技或佳驰科技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偿。”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未曾为佳驰科技利益以外的目的,从事与佳
驰科技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
将不直接从事与佳驰科技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不投资于与佳驰科技
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企业,并促使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下并称“关联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佳驰科技的产品生产及/
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或业务经营,本企业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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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
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佳驰科技或佳驰科技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额赔偿。”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详细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三)/3、规范和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谢建良、梁轩瑜承诺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
其他可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佳驰科技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本人的相关方”),今后原则上不与佳驰科技发生关联
交易。如果佳驰科技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的相关方发生不可避免的
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佳驰科技的公司章程和
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人及本人的相关方将不
会要求或接受佳驰科技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且保
证不利用作为佳驰科技股东的身份,就佳驰科技与本人或本人的相关方相关的任何关
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佳驰科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议。
易协议。本人及本人的相关方将不会向佳驰科技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
益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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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要求本人赔偿佳驰科技及佳驰科技的其他股东因此
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佳驰科技所有。
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佳驰科技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变更或撤销。”
“1、本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
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企业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
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佳驰科技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本企业的相关方”),今后原则上不与佳驰科技发生
关联交易。如果佳驰科技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或本企业的相关方发生不
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佳驰科技的
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企业及本企
业的相关方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佳驰科技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
惠的条件,且保证不利用作为佳驰科技股东的身份,就佳驰科技与本企业或本企业的
相关方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佳驰科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
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联交易协议。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相关方将不会向佳驰科技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
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依法申请强制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并要求本企业赔偿佳驰科技及佳驰科技的其他股
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企业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佳驰科技所
有。
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佳驰科技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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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变更或撤销。”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
其他可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佳驰科技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本人的相关方”),今后原则上不与佳驰科技发生关联
交易。如果佳驰科技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的相关方发生不可避免的
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佳驰科技的公司章程和
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人及本人的相关方将不
会要求或接受佳驰科技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且保
证不利用作为佳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就佳驰科技与本人或本人
的相关方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佳驰科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易协议。本人及本人的相关方将不会向佳驰科技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
益或收益。
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要求本人赔偿佳驰科技及佳驰科技的其他股东因此
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佳驰科技所有。
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佳驰科技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变更或撤销。”
(三)关于避免资产占用的承诺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且本人承诺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佳驰科技及其子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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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维护佳驰科技的独立性,决
不损害佳驰科技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使用:
机关或公司要求本人关联方就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支付资金占用费,本人将就本人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外,还将按照发生资金占用当年佳驰科技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孰高原
则,向佳驰科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谢建良、梁轩瑜承诺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且本人承诺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佳驰科技及其子公司资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维护佳驰科技的独立性,决
不损害佳驰科技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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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使用:
机关或公司要求本人关联方就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支付资金占用费,本人将就本人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外,还将按照发生资金占用当年佳驰科技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孰高原
则,向佳驰科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且本企业承诺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佳驰科技及其子公司资金。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维护佳驰科技的独立性,
决不损害佳驰科技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不会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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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机关或公司要求本企业关联方就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支付资金占用费,本企业将就
本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任外,还将按照发生资金占用当年佳驰科技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孰高
原则,向佳驰科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且本人承诺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佳驰科技及其子公司资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维护佳驰科技的独立性,决
不损害佳驰科技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生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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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或公司要求本人关联方就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支付资金占用费,本人将就本人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外,还将按照发生资金占用当年佳驰科技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孰高原
则,向佳驰科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
二、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三、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龙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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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佳驰科技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佳驰科技股东公开道歉。
(2)向佳驰科技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佳驰科技及其
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佳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佳驰科技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佳驰科技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佳驰科技
及其股东进行赔偿。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
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佳驰科技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向佳驰科技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佳驰科技及其
股东的权益。”
(三)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文琮迎曦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
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
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佳驰科技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佳驰科技股东公开道歉。
(2)向佳驰科技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佳驰科技及其
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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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佳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佳驰科技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佳驰科技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佳驰科技
及其股东进行赔偿。
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将采取以
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佳驰科技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向佳驰科技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佳驰科技及其
股东的权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
监督。
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佳驰科技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佳驰科技股东公开道歉。
(2)向佳驰科技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佳驰科技及其
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佳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佳驰科技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佳驰科技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佳驰科技
及其股东进行赔偿;本人若从佳驰科技处领取薪酬,则同意佳驰科技停止向本人发放
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佳驰
科技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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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佳驰科技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向佳驰科技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佳驰科技及其
股东的权益。”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
“1、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
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
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公司承诺:
“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
十三、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龙江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
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
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邓博文、梁迪飞、谢欣桐、谢建良、梁
轩瑜、佳创众合、佳科志新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
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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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