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24086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暨授
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综合能源服务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新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即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二、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入
募集资金账户开户名 募集资金开户行 账号
项目
平远恒元新能源科技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综合能源服务
公司 公司广州东荟城支行 项目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要求签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甲方 1”)
甲方 2:平远恒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
“恒元”或者“甲方 2”)
甲方 2 为上市公司甲方 1 控制的企业,甲方 1、甲方 2 合称为“甲方”
乙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为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甲方 1 通过甲方 2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综
合能源服务项目,甲方 1 负责督促并确保甲方 2 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_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存期 / 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
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
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仲从甫、苏莉(身份信息详见本协议第
十三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8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
(邮件地址详见本协议第十三条)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方同意授权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按本协议约定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相应后果的,与乙方无关。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
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者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
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十二、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
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
性利益等。
四、备案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