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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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771 号
致: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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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广汇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11 月 14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45.98%股份的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预留份额并注销股份的议案》及《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广
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上通知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
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
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5:3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
区新华北路 165 号中信银行大厦 40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栋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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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2 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515,163,89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1.864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236 名,代表股份 113,154,4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954%。
经查验,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
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通过现场及电子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电子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前述人员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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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
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本次会议第 1、2、3、4、5 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第 2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第 3、4、5 项议案需经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会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及列
席股东大会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