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8 证券简称:思维列控 公告编号:2024-054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4 - 2024/12/5 2024/1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4 日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81,274,37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5,318,594.2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4 - 2024/12/5 2024/1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郭洁女士、王卫平先生、李欣先生、赵建州先生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A 股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25 元人民币。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 元人民币。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取得股息、红利
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
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人民币(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0671678
联系人:骆开尚,孙巧
特此公告。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