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3 证券简称:联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1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15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5 日的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397,559 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期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 0.21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
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2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
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9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
扣代缴税率为 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9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563657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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