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测科技: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26 20: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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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13   证券简称:联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1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15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5 日的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397,559 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期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 0.21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
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2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
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9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
扣代缴税率为 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9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5636573
  特此公告。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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