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丁兴成先
生之父亲丁友法先生于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
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丁友法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交易数量(股) 交易均价(元/股) 成交金额(元)
丁友法先生作为丁兴成先生的父亲,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丁友法先
生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其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的收
益为4,195.00元,计算公式为:(卖出均价-买入均价)*短线交易股份数量=
(6.88-6.83)×83,900股=4,195.00(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丁兴成先生和丁友法先生
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丁友法先生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丁友法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4,195.00元上交公司。
先生亦未告知丁友法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
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等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丁友法先生误操作所
致,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丁兴成先生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已深刻
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约束义务深表自责,对本次
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深入学习和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
此类情况的发生。
股东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
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