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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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或“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安徽
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 37 号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结合的方式。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沙千里、崔蔚
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
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
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
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将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
事工作津贴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
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将该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了《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等公告同时刊登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的《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会议公告
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
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事项。
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 37 号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良春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的途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 119,402,7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67%。
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A
股股东共 36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2,234,71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6.3967%。基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确认。
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总议案: 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变更的议案
有限公司、南京江南雨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本
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了
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下列议案。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良春先生当场宣布每一议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每一议案均获审议通过。出席会议的股
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2,12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本议案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
称“中小投资者”或“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26,31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30%;反对98,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5%;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5%。
表决情况:同意122,116,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16,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7%;反对10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8%;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5%。
器材有限公司、南京江南雨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2,127,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本议案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27,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32%;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2%;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6%。
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127,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本议案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27,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21%;反对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8%;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
表决情况:同意2,726,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3%。本议案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本议案中,
关联股东郭良春、安徽强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俊毅、郭俊成、
上海元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昱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26,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95%;反对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42%;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3%。
表决情况:同意122,126,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本议案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26,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98%;反对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
表决情况:同意122,111,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11,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78%;反对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7%;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
表决情况:同意122,132,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32,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43%;反对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2%;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5%。
表决情况:同意122,128,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28,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25%;反对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5%;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
表决情况:同意122,093,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93,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72%;反对1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9%;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9%。
表决情况:同意122,12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2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30%;反对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5%;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5%。
表决情况:同意122,129,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29,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58%;反对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98%;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顾珈妮 沙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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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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