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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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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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10:30 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 295 号兴通海
运大厦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 9: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
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2,37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2.500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
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5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158,81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82%。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180,533,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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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投资建造不锈钢化学品船舶
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0,533,810 股,同意 180,338,11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8915%;反对 55,8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09%;弃权 139,8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表决股份的 97.6013%;反对 55,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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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