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
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情况、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首
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对象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经核查,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以激
励对象授予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即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4.81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5.27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三期
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