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 上海银行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21 23: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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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4-070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 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
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普通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27   -       2024/11/28   2024/11/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制定并实施具体的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024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
会六届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 A 股普通股总股本
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977,869,716.52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27   -        2024/11/28   2024/11/28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 A 股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BANCO SANTANDER,S.A.)、上海商业银行有限
公司以及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
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4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2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
  (2)对于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2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企业
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252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普通股(“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
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2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
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
有公司 A 股普通股的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
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476988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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