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中天服务 公告编号:2024-031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收到浙江省湖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5
民初127号、(2024)浙05民初128号、(2024)浙05民初129号。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顾芬元、武新明、冯小进分别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湖州
中院于2024年9月29日分别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6日分别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详细披露了顾芬元、武新明、冯
小进分别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10 日刊登
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判决情况
(一)顾芬元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24)浙05民初127号】
湖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损失共计 1,959,905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武新明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24)浙05民初128号】
湖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损失共计 11,470,785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冯小进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24)浙05民初129号】
湖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冯小进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共计 1,314,383.52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原告 被告 纠纷解决 涉诉金额(万元) 赔偿金额 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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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 7.13 / 尚未判决
有限公司 务集团有限公司
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以及参考该等案
件历史赔付比例,公司已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按涉案金额的50%计提预计负
债1,896.56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公司将冲回预计负债422.05万元。
六、备查文件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