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2 证券简称:金鹰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42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27 - 2024/11/28 2024/11/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3 日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64,718,54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6,471,854.4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27 - 2024/11/28 2024/11/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浙江金鹰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含
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80-8021228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