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上海海顺新型药
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法律法
规”)以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购买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
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如下程序:
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3,537,806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8,352,275
股后的 185,185,53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70 元人民币(含
税)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
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可以
对股票购买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由 6.96 元/股调整为 6.69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己取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