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中银(2024)第 055-1120 号
www.zhongyinlawyer.com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佳妮、杨莎莎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筹备股东大会的议案》。依据前述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此外,按
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
发布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寄发予公司 H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
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亦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材料载明
了会议审议事项的详情。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在四川省成都市
武侯祠大街 252 号本公司四楼 420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祖义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①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76 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784,137,265 股(包括 H 股共 61,610,398 股),约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4%;②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
员;③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④董事候选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计投票表决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累计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