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股份: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1-20 22:28:0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陕 西 丰 瑞 律师事务所
          SHAANXI FOREVER LAW FIRM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第 1 页 共 6 页
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议所涉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决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陕西兴化
                 第 2 页 共 6 页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
开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
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陕西省兴平市东城
区迎宾大道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樊洺僖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
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综上所述,公司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
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第 3 页 共 6 页
合计 153 人,代表股份 735,240,944 股,占公司总股份 1,276,269,8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51 人,代表股份 4,8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43%,占公司总股份 1,276,269,851 股的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730,4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1 人,代表股份 4,810,9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 1,276,269,851 股的 0.3770%。
   除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
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733,900,2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177%;
                    第 4 页 共 6 页
  反对 1,297,6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1765%;
  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58%。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同意 733,721,0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33%;
  反对 1,313,1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1786%;
  弃权 20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281%。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一)、(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三分之二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第 5 页 共 6 页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第 6 页 共 6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兴化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