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56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前三季
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号)。现将利润分配事宜公告
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人民币 0.55 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 504,968,262 股,以此计算合
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7,773,254.41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
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次分配预案公告披露
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
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额未发生变化。公司无需因股本总额的变动调整分配比例。
过的分配预案一致。
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 司 2024 年 前 三 季 度 利 润 分配 方案 为 : 以 公司 现有 总 股 本
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95 元;持
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
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1 元;持
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5 元;持股
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账户。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119 号
咨询联系人:党丽萍
咨询电话:0952-2098563
传真电话:0952-2098562
七、备查文件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