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4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1-20 04: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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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2024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兴蓉环境)第 40255 号
中国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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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4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对本次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查询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
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
大遗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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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 2024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本次持有人会议由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
受托管理人)召集。中信建投已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发出《关于召开成都市兴蓉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 年
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发行情况、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
及联系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形式、会议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和表决时间、
债券登记日、参会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本次持有人会议将以非现场方式召开。
  二、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
  根据中信建投提供的参会回执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及其授权代表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1,770,000 张,面值合计
债券持有人会议需由超过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席方为有效。由于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未达到上述要求,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有效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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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 2024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规定。但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持有的代
表该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未超过该期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本次会
议无法按照会议通知召开,亦无法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议案。
  (无正文,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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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 2024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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