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ST 华通 公告编号:2024-067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2024 年 1 月 12 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
(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
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回购期间,公司按规定于每月前
三个交易日发布《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2024-
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在回购期内,公司通过股
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 12,058,500 股,约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 0.1618%,最高成交价为 4.31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25 元/股,
成交总金额为 50,993,426.12 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 2024 年 7 月 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方
案已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实施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及回购实施
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股
份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已按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完
成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本次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2024-010)。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
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董事长暨本次回购方案提议人王佶
先生、总裁谢斐女士、财务总监钱昊先生、首席战略官方辉先生、董事会秘书黄
怡先生及核心人员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为
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一大股东的一致
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不存在买 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
五、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股份数量为 12,058,500 股。若回购股份
按既定用途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则预计公司股本
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 573,848,695 7.70% 585,907,195 7.8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878,708,273 92.30% 6,866,649,773 92.14%
总股本 7,452,556,968 100.00% 7,452,556,968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具体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如公司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则总股本不会变化。若公司在本次回购完成之
后三年内未能或未能全部实施上述用途,公司将依法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公
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六、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目前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过户之前,回
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
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本次回购股份将按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约定,用于依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届时将根据公司具体情况
制订相关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
后 36 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说明
本次回购的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备查文件
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